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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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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未遂认定标准怎么确定 抢夺罪未遂认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1日 来源:德州刑事律师
[导读]:  张雷律师,德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

 张雷律师,德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虐待罪未遂认定标准怎么确定

  虐待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接下来,为大家具体介绍虐待罪未遂的认定标准,通过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加以对比。




  一、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虐待罪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虐待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


  、虐待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二、虐待罪犯罪未遂的认定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以上是伟大大家整理的有关虐待罪未遂认定标准怎么确定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应注意的是,由于虐待行为的长期性、持续性的特征,行为人在长期的施害行为中主观方面发生转变的案例亦不少见,此时则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在此种情形下,司法认定中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客观后果,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能因行为的长期性、持续性特征掩盖行为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真实意图。





抢夺罪未遂认定标准是什么

  中国刑法认为,抢劫罪是重罪,公然夺取仅属于一种轻微的强力行为,并没有使用暴力伤人的故意,如视为抢劫的暴力,定为抢劫罪重罚,失之过重;但又与人们习惯上对偷窃行为视为;秘窃窃取;的观念不符合,不能列入盗窃罪范畴,故采用第三种类刑的立法例,定为独立的抢夺罪。那么,抢夺罪的未遂怎样认定呢为您整理如下:




  一、抢夺罪的未遂认定标准:


  对于抢夺罪即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目前理论界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及行为人已否实际控制为准。行为人已抢到财物,无论占有时间多么短暂,即使被追赶就弃赃逃逸,应视为既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并且携赃逃离现场,即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才能认定是抢夺罪的即遂;未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是抢夺罪未遂。理由是,第一,公然夺取是抢夺罪的的客观特征,其特点就是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了财物,才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要完成夺取这个动作,行为人就必须携赃逃离现场;第二,抢夺罪是结果犯,这就要求其既遂是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即将他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第三,这样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第四,有利于鼓励犯罪中止。


  上述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是失控+控制说,但实际上抢夺罪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所有人、保管人对被抢夺的财物失去控制并不等于行为人控制了所夺取的财物,因此,此种观点不甚科学;第二种观点主张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并且携带逃离现场也不科学,因为行为人抢夺了财物后并不一定逃离现场才能控制财物,如行为人在列车即将开动时,在站台上公然夺取列车上的乘客的财物,这时火车很快离开火车站,行为人不需要逃离现场就可以占有财物,达到抢夺罪既遂。但后半句主张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这一提法是科学的,这一观点前后表述矛盾,因此也为笔者所不主张。笔者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为标准,抢夺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为抢夺既遂,未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为抢夺未遂。


  二、区分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1、区分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当贯彻犯罪构成要件说。区分犯罪既遂未遂的犯罪构成要件说,就是以抢夺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齐备与否,作为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抢夺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就是公然夺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夺取的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因此,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那么,什么是发生了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以所有人或保管人脱离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还是以行为人对财物获得实际控制为标准呢笔者认为,;非法占有;当然是行为人本身的非法占有。因此,;非法占有;这一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能理解为是行为人获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而不能是其他含义。这里的;实际控制;,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支配该项财物。这种实际控制并无时间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已经利用了该财物。


  2、以控制说为标准,也是抢夺罪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抢夺罪的行为表现为公然夺取。这说明,它包括两个方面,;夺;和;取;。;夺;是从所有人、保管人身上直接抢,或当着所有人、保管人的面拿走其所有或保管的财物;;取;即为实际控制财物。当然,抢夺罪的;夺取;是非常复杂的,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的当场又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夺回去或者行为人由于当场被人追捕而扔掉了抢去的财物,由于行为人还没有实际控制到被抢夺的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没有达到,故仍然只能认定行为人抢夺未遂。例如,被告人张某1990年5月4日下午5时许,在石家庄市新华集贸市场趁个体户李某不备,从李某手中抢走装有1290余元现金的银灰色皮包一个,被告人逃离现场时,被三轮车绊倒,遂被抓获。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夺取财物逃离现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三轮车绊倒而被抓获,虽然短暂占有了所夺取的财物,但仍未实际控制该财物,故仍属抢夺罪未遂。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有关抢夺罪未遂认定标准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抢夺罪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客观标志,就是公然夺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夺取的公私财物的犯罪结果。因此,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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