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刑事律师

联系电话:13853497277
律师信息
张雷-德州刑事律师照片展示

张雷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3714201510400698

  • 电话:

    13853497277

  • 地址:

    德州经济开发区长河大道66号东海大厦五楼5030室

网站介绍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取保候审

什么是取保候审保证金?为取保候审人担保该做什么?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6日 来源:德州刑事律师
[导读]:  张雷律师,德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

 张雷律师,德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什么是取保候审保证金?

一、什么是取保候审保证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案件侦查等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是取保候审保证金唯一的目的。

它的性质也就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阻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注明。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交多少

对于取保候审保证金交多少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新的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决定机关在考虑保证金数额的时候,不再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3、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

4、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5、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6、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性质、社会危害性,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以及需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额标准。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怎么交

1、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时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取保候审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5、取保候审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注:

严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

6、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注明。

为取保候审人担保该做什么?

取保候审是指侦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其获得相应的自由,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所采取的一种不予羁押或者是暂时解除羁押的刑事措施。

想要取保候审需要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是不能被取保候审的,从六十五条的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能够取保候审的人要求一是犯罪情节较轻微,不会被判决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二是要求没有社会危险性,放虎归山的事情法律不会做;三是针对一些身体状况不适合羁押的人群,这是法律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四是对于那些羁押期限已经满了,但是案件复杂,仍然需要进行调查的案件。

取保候审需要提交保证金或有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要求对于被取保候审人的行为做出保证,相当于是一份诚信担保,保证人要成为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人,监督被取保候审人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不听从保证人的建议,一意孤行做出一些取保候审期间所禁止的行为,需要承担一定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人的担保人,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间,监督被取保候审人的行为,敦促被取保候审人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要求,当对方出现问题时要及时报告。保证人没有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进行罚款,如果行为构成犯罪,还需要承担法律,因此,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严格遵守规定,有良好的守法意识。


Copyright © 2008-2020

德州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