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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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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警记录属于什么种类证据 证据的三性与证明力分别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6日 来源:德州刑事律师
[导读]:   张雷律师,德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

  张雷律师,德州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出警记录属于什么种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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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分为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只有合法证据都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很多人可能对此存在很多疑问,那么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出警记录属于什么种类证据是属于书证吗这些问题是需要我们加以判别的,跟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证明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二、证据的种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出警记录是现场笔录,属于书证的一种。

勘验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综上所述,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以及勘验笔录等。那么,出警记录属于什么种类证据这个问题就达到了解决。我们很容易知道,出警记录属于书证的一种。若对此类问题还有疑问,你可以咨询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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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三性与证明力分别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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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举证的环节是不可缺少的。因为证据的存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哪个案件,当事人都应积极的提供可以支持自己立场的证据。那证据的三性与证明力分别是什么意思将就这个问题为您提供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什么是证据的三性

证据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合法性判断

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1、证据形式应当符合诉讼法的法定分类。

2、取证主体要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要合法。

真实性判断

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1、利害关系规则。如果证据与结果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通常会影响到言辞的真实性。

2、生活逻辑规则。若言辞证据存在因果时序逻辑错误,则内容真实性存在疑问。

3、相互印证法则。若证据之间内容吻合、细节一致,则称能够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显著增强。比如传来证据最好由原始证据来印证。

4、仅就言辞证据而言,距发案时间越近,其真实性越强。

关联性判断

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关联性证据包括定罪证据和免罪证据两种。定罪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内在的直接的关系,而免罪证据与事实之间则是外在的间接的关系。例如死刑案证明标准更严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1、先前类型行为,如“前科行为”,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2、品行证据,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3、表情证据,既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也不得作为量刑证据。

二、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例如,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就往往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就弱于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证明力的强弱或大小常常是通过对立或矛盾证据之间的比较显现出来的。

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的确定,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是依靠法官的判断。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或判定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的原则,在诉讼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定证据原则”;证据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的认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判断,则被称之为“自由心证原则”,或为“自由心证原则”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内容。

以上就是为您提供的证据的三性与证明力的相关解释。证据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不容忽视,证据不同,证明力也不同。证据应合法、真实且与事实相关联,它被称为证据的三性,而证据的证明力则表示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的大小,作用越大,证明力越强。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苏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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